关于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
工作有关规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将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以下统称见证取样)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见证取样范围
(一)见证取样检验工作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装修工程。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种类包括:
1、纺织织物包括天然纤维织物和合成纤维织物;
2、木质材料包括天然板材和人造板材;
3、高分子合成材料包括塑料、橡胶及橡塑材料;
4、复合材料包括不同种类材料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材料组合体;
5、其他材料可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材料。
(三)下列装修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B1、B2级纺织织物,B1级木质材料, 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B1、B2级复合材料,B1、B2级其他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四)下列装修材料经阻燃处理后,应进行抽样检验: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泡沫塑料、复合材料。
2、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
3、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
(五)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六)当顶棚、墙面、地面均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装修时,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内标明的建筑装修材料种类范围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不得擅自扩大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范围,不得将外墙保温材料和消防产品纳入见证取样范围。
(二)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负责做好见证取样工作。见证取样样品范围、规格、数量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在项目审核后一次性告知,不得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随意增加见证取样样品范围和数量。
(三)同一建筑装修工程使用的相同型号、相同批次的装修材料,不得重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相同型号、相同批次装修材料抽取样品不得超过一组。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项目,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和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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